分家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最简单分家协议书范本)

作者/郭灿炎

【案情简介】

马某某与丈夫朱某某婚后共生育两子即朱某1、朱某2。陈某某与朱某2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24日,朱某某因病去世,江苏某干休所、江苏某财政部门分别于2019年4月2日、8月15日将抚恤金、丧葬费合计638904元发放至马某某银行账户。

2019年5月2日,马某某主持召开家庭会议,并形成《关于共同处理家庭事务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因父亲病故……兄弟俩、妯娌俩参加了会议,并邀请五婶、张某4夫妇共同参加,本着孝敬父母、尊重母亲意见,大家共同协商达成共识并作出以下会议纪要:一、母亲的生活起居均由兄弟俩轮流负责,时间各为一年。二、父亲生前购买的位于某小区的房屋,由母亲一直居住,待母亲百年后两兄弟共同将房屋出售,房屋所得价款一人一半。三、对父亲的丧葬费用由母亲及两家派代表到相关部门共同结算。其分配办法为:1、提取10万元给母亲防老治病,动用时由两家派代表共同到场动支;2、提取11万元给朱某1;3、剩余部分兄弟平分。四、对以前经济上、家务上所产生的一切矛盾全部化解……”。上述协议达成后,马某某、朱某1、朱某2以及作为见证人的陈某、张某4、朱某均在协议上签字确认。

协议签订后,638904元款项均打入马某某银行卡,按照协议,朱某1应分得324452元,朱某2应分得214452元,母亲马某某应分得10万元。2019年7月1日起,母亲随朱某2一起生活,直至2020年6月30日。2020年7月1日,母亲开始随朱某1生活,朱某1发现母亲银行卡上所有存款均已被朱某2及妻子陈某某提取。朱某1认为朱某2及陈某某夫妻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朱某1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朱某2及陈某某返还朱某1应分得财产324452元。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朱某2、陈某某一次性支付朱某1款项324452元。

二审判决驳回朱某2、陈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一、分家析产和分家析产协议的效力。

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因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或者由于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要求分割他们共同共有财产的法律行为,分家析产所分割的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分家析产不完全是由于人的死亡而起的,它可能是由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和睦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家庭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需要引起的,当然也有的是由于人的死亡,尤其是长辈的死亡产生的。

相应的,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分家析产协议就会产生民事法律上的效力。该效力,从财产的归属方面看,有权利证明的效力;对当事人而言,产生约束力;从诉讼过程中来看,有证据效力;分家协议中包括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分配,如果在分家协议中,父母签字认可了子女之间关于赡养义务的分配,则视为其对自己的该项民事权利的处分,能够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就是家庭生活可能遇到的问题,因为父亲一方的去世,在母亲马某某的主持和其他长辈亲友的见证下,将父母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家析产,并对母亲马某某的赡养问题作出妥善安排,以防日后产生纠纷。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马某某和朱某1夫妻、朱某2夫妻均具有约束力。

二、分家析产与遗产继承有什么区别?

分家析产与遗产继承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原则的界限。遗产继承往往会伴随分家或析产。但是,分家析产与继承之间存在严格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一)性质不同。继承是指财产所有权从被继承人转移给继承人,权利主体发生变更;而分家析产是财产所有权的进一步明确,即进一步明确家庭共有财产的各共有人具体对哪一部分共有财产享有独立所有权,不发生整个财产所有权主体变更的问题。本案中,该共有财产既有房产也有现金,并明确分到具体个人名下。

(二)财产基础不同。继承的财产基础是被继承人遗留的生前个人财产,即可用于继承的是被继承人遗留的生前个人财产,而分家析产的财产基础是家庭共有财产,即供分家析产之用的财产是全部家庭共有财产,家庭成员对此享有共同的所有权。本案中,马某某与丈夫朱某某所有的房屋、朱某某去世后所得的抚恤金、丧葬费等,属于该家庭共有财产。

(三)两种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不同。能够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只能是被继承人的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分家析产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通常是各共有人的合意。本案中,分家析产并未按照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扶养协议等情形,而且通过协商合意,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四)适用的法律篇章不同。处理财产继承事宜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篇;而分家析产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合同篇,同时,在很多情况下是以习惯为依据。本案中,马某某与丈夫朱某某的财产分配就是依照《民法典》合同篇及习惯解决。

(五)发生时间不同。继承只能是在被继承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才能开始,被继承人生前是不可能发生继承问题的;而分家析产则没有这样的限制。本案中,马某某尚在世就将身后可能引起纠纷之事全部解决,以免日后各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纠纷,起到息讼止争的作用。

三、一方不遵守约定,该如何处理?

分家析产协议既然是依照《民法典》合同篇并结合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的约定,对当事人各方具有约束力。如有一方违反约定,其他各方均可要求其改正,如未改正,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本案中,《会议纪要》从本质上来看就是分家析产协议,当朱某2违反《会议纪要》约定,陈某某与朱某2系夫妻关系,陈某某对《会议纪要》的签订及朱某2取款的事实均知情,因此,法院判决陈某某和朱某2共同承担返还义务。

免责声明:本文章由会员“丁龙”发布如果文章侵权,请联系我们处理,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于本站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