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有什么(民事诉讼驳回起诉的情形)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我们会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你去立案,法院不予受理,或者法院虽然受理了你的案件却又驳回了‘起诉’,再不就是在开庭审理后驳回了你的‘诉讼请求’。其实这都是法院依法对你的诉权进行一种‘否定’的评价。或者从某种意义上说都属于不支持你的诉讼请求,预示你的诉讼失败,也就是败诉。
但是,法院在适用上,都有着严格的界线。我们只有了解‘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本质区别,才能依法正确行使我们的诉讼权利
首先,三者的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是指在你起诉之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如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诉讼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而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对案件审理结束前作出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则是指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审理终结,对案件‘实体事实’依法作出‘评判阶段’作出的。具体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满足起诉条件,对于不满足条件的,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于不满足条件的范围,大体包括: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2·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错误或超过诉讼时效等。
其次法律依据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由程序法直接规定的;而驳回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是各种实体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具体内容。
第三·要解决的问题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要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权的否定。如原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导致当事人没有诉权等;
而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胜诉权的否定。如你的诉求,也就是你请求的‘诉’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你‘诉’的请求与事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第四·产生的法律效力不同。尽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裁定或判决的效力一旦发生,当事人都不得对该法律关系继续以同一理由提起诉讼。
但‘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如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该类案件的当事人不仅不得就争议的这个法律关系再以同一理由向受诉人民法院起诉,而且也不可以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即使判决有错误,也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五·受约束的当事人不同。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前,法院还没有受理,所以案件的被告还没有参加诉讼,受裁定约束的也是有原告一方;而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发生在立案之后的审理过程中,被起诉的被告已经参加了诉讼。所以,受生效法律文书约束的包括全体诉讼当事人。
第六·适用法律文书和上诉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裁定,上诉期限均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的是判决,上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第七·适用程序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仅适用第一审程序;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一、二审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第九·诉讼费收取及承担情况不同。不予受理不收取诉讼费,而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应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由起诉人交纳并承担。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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