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刑事恶意诉讼罪的认定及量刑)

提到恶意诉讼,不晓得其他地方情况如何,反正最近两年我们本地关于购房人起诉房开商承担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责任的案件突然之间增加了不少,直接让法院忙不过来。

但是,在这类诉讼中,有一个比较令人愤怒的恶意诉讼现象,就是有的房开商在一审判决下来之后,不管三七二十一都要上诉。本来,同一家房开商所面对的同类诉讼成百上千,许多先前的诉讼经过房开商上诉以后都是维持一审判决,并且其申请再审也未获改判,但是即便如此,对于之后同样的诉讼同样的一审判决结果,房产商仍然乐此不疲地坚持上诉。对于此种现象,许多律师都认为,房开商就是恶意诉讼,目的无非两点:一是借助上诉来拖延购房人拿到违约金的时间;二是趁机利用上诉来折磨一下购房人——从心理上和时间上。

而笔者认为,这些房开商恶意上诉的原因,除了上述两点以外,还有一点原因就是他们故意利用上诉和对方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差,来赚取资金的无息利用——因为属于普通程序,通常二审结案的时间比一审长得多,一般都在三四个月以上,而执行最快的一般也要一个月以上。虽然,上诉人上诉增加了其上诉费的负担,但是相比其在社会上高利举债的借贷(比如两分利率甚至一分利率)来说要合算得多。

笔者认为,正常诉讼是每个当事人的权利,上诉也是每个一审当事人的权利。虚假诉讼直接违法甚至犯罪,但是恶意诉讼目前它不违法,没有法律明确禁止,所以目前恶意诉讼只是一种权利滥用。

但是既然恶意诉讼是一种权利滥用,它不仅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所以就应该被禁止。如何禁止,就应该有一个立法,就直接在民事诉讼法上增加条款规定就行——甚至行政诉讼法也可以参照修改一下。

如何具体认定恶意诉讼呢?

对于一审来说,恶意诉讼比较少见,也难于判断,易于判断的是虚假诉讼。如果一审要认定恶意诉讼,那就是原告方无任何证据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或者其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就是恶意诉讼。但通常这种情况一般都不会得到立案。

所以恶意诉讼的重点应该放在二审。对于二审来说,如果出现诸如上面的情况,也就是说,发生在同一个当事人(同一个原告或者同一个被告)身上的前期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例,在二审法院的同一区域内,如果作为原告方或者作为被告方累计有两起案件经一审判决雷同而上诉后又被维持——一次合并审理多件的视为一起,如果这个原告方或者被告方在接下来的第三起及其以后的类似案件还继续坚持上诉的,除非其前面的案例经过再审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改判,否则就应当视其为恶意诉讼并直接对其禁止,不予受理。对于受理以后才发现是恶意诉讼的,则应当对其进行罚款处罚,情节严重(因类似案件连续三次被禁以后还恶意以类似案件进行上诉)的甚至应当进行司法拘留以至刑罚处罚。

总而言之,恶意诉讼既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极大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因此就应该明确立法对其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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