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使居住权产生法律效益?

   居住权是为了让权力满足生活居住需求,按照合同约定或医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也就是说居住权人对住宅享有占有和使用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是不可以进行出租、售卖等盈利活动的。

  居住权的特征

  一、严格遵循居住属性,居住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活居住需求,无论是权利主体、客体还是内容,都应该围绕着居住属性开展。居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有生活居住需求的自然人,使用该房屋只能是满足个人居住需求,不可用作其他用途。

法律

  二、无偿设立作为原则,居住权和房屋租赁不同,本身立法的目的不是为了解决市场环境下的房屋供需问题,而是为了保障特定民事主体的基本居住权益,具有一定的福利属性。

  三、流转受到严格限制。居住权是自然人居住利益设定的用益物权,不具有流转的必要和可能,一般是建立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所完成的,没有流转性。

  针对居住权的使用有效性,居住权的期限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居住权期限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通过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与居住权人生命永久始终。

  顾名思义,居住权除了居住权人可以使用居住外,不具备任何性质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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