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破坏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及受害人无需证明加害人在对侵害事实存在主观过错。破坏环境可能会受到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暂扣、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破坏环境民事责任

 

一、破坏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破坏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则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抗辩。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破坏或损害环境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民事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

二、破坏环境的行政处罚有什么

1.警告;

2.罚款;

3.责令停产整顿;

4.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5.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7.行政拘留;

8.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三、环境民事侵权有哪些特点

1.侵害范围的广泛性。

所谓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的总体,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场所,属于人类所共有。环境中的每一个要素是互相影响、互相制约的,如果其中某一要素遭到破坏或污染有可能使人类生存的整个自然环境发生改变。因此,环境民事侵权的对象往往是相当地区范围内不特定的多数人或物,而且还有可能涉及到人类的后代。

2.侵害时间的长期性。

环境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侵害结果具有很长的潜伏期而且还不容易被发现。人类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或财产所造成的损害一般要经过数年后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被发现。有些污染物甚至在数百年的时间里不断地对周围人群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侵害。一般的侵权行为一旦侵害人停止实施,其侵害就停止了。但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是持续不断的,不会因侵害行为的停止而立即停止,而要在环境中持续作用一定的时间。总之,环境侵权行为所造成地危害后果的潜伏期相当长,有些甚至是不可逆转的。

3.加害行为的利益性。

由于环境民事侵权始终与经济发展相伴随,诸如排放烟尘、倾倒废物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往往是各种创造社会财富,从事公共福利活动中的衍生行为,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带有相当程度的价值正当性。传统的侵权行为一般被认为是对社会无益的行为,在价值判断上,是一种无价值的行为。可见,在社会价值判断方面环境民事侵权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是不同的。而实际上,有些地区为了发展本地区的经济,很多环境侵权行为得到了政府行政机关的许可,为违法行为提供了一种行政合法性。很多事实表明,环境侵权行为被看作是一种有价值的侵害,是一种可容许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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