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权是什么意思(最终解释权的正确解释)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原告李某先后在被告某美容美发店处支付25400元,购买70次养生疗程服务,被告为其办理了美容美发养生疗程卡,指定由被告员工许某服务。该卡背面以小字形式印有如下内容:“1.此卡仅限美容部疗程使用;2.此卡根据公司相关会员优惠政策进行消费,不能与其他优惠同时进行;3.此卡不退不换,消费时请出示此卡;……5.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后因被告员工许某离职等原因,原告要求退款,因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有权根据自身情况来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双方服务合同,最终根据原告接受服务的是实际情况,判决被告退还原告23000元。

【律师解读】

本案属于服务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会员卡背面的“此卡不退不换”“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字样是否为有效约定条款,被告是否应退还原告费用。

1、“此卡不退不换”“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字样是否为有效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497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显然,本案被告会员卡背面的“此卡不退不换”“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字样属于格式条款,系被告单方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免除了其责任,限制了原告的权益,且其未采用合理的方式(如字体加大、加粗、加黑)提醒原告,根据上述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2、被告是否应退还原告未消费款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因此在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故依照上述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未消费款项无误。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广告或者店堂告示都含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内容。该条款不仅属于无效条款,而且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5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经营者规定上述内容,不但不会规避风险,相反还会面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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