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区别是什么(抵押和质押通俗的意思)

一、两者概念

1、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三、抵押权的登记设立

1、不动产抵押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案例一】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房屋设定抵押,双方于8月1日签订了抵押合同,8月20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解析】抵押合同于8月1日依法成立并生效,抵押权自8月20日设立。

2、动产抵押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起设立,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二】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小轿车设定抵押,双方于8月1日签订了抵押合同,8月20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解析】抵押合同于8月1日依法成立并生效,抵押权自8月1日设立。

【案例三】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小轿车设定抵押,双方于8月1日签订了抵押合同,8月20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8月15日甲将小车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完成交付。

【解析】抵押合同于8月1日依法成立并生效,8月15日抵押权尚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取得的丙,因此小车的所有权归丙。

【案例四】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小轿车设定抵押,双方于8月1日签订了抵押合同,8月20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未经银行的同意,甲于8月21日将小车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完成交付。

【解析】抵押合同于8月1日依法成立并生效,8月20日抵押权登记设立在出售小车前,能对抗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丙,因此小车的所有权归银行。

四、质押权的设立

1、动产质权设立

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生效。

2、权利的质押

五、两者的联系与区别

1、抵押物的占管形态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2、抵押物损毁赔偿

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3、对抵押物的处置权

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道理是一样的。

4、不动产不能质押只能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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