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下班后见死不救犯法吗(见死不救的后果)

特定身份负有特殊法定责任

对普通人来说,即使“见死不救”一般也无须担负法律责任。但是一些特定身份的人员,在特定情况下是负有特殊法定责任的。

早在1999年5月12日,河南省项城市新桥派出所副所长赵绍光路遇车祸,见死不救,驾车绕过拦截的群众扬长而去,致使一名伤者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

随后,项城市检察院对赵绍光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并公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身为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难情形时,依照《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负有立即救助的法定义务,该警察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可见,警察这个特殊职业的特殊意义使得警察见危不救早已被纳入刑法调控的视野。

《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也就是说,普通公民在遇到其他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并无救助的法律义务,但人民警察就有。

《消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可见,消防人员依法负有特定情况下的救人义务,当普通人逃离火场或者灾害现场的时候,消防队和消防人员基于自己的法定职责,需要奔赴火场或者灾害现场进行灭火和救援工作,如果“见死不救”就可能构成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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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普通人来说,“见死不救”特殊情况下可能涉嫌犯罪

这主要是指生死危急属于人为引发的状况,而引发这一情况的人可以进行救助却不救助,最终导致人身伤亡。

比如发生在温州的这一案例,讨债者和欠债者原本是债权债务的民事关系,但讨债者将欠债者逼得跳入河中时,他们就负有立即救助的义务。但他们并不加以救助,最终导致欠债者溺水身亡,这就已经涉嫌犯罪了。

讨债者的行为导致其负有防止欠债者死亡结果发生的义务,而他们最后“见死不救”,属于放任被害人死亡,性质同样属于故意杀人。

最后,回过头来说《警察法》,小编认为《警察法》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警察见死不救的处罚细则,明确警察的法定职责,让《警察法》成为人民警察的“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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